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05號原告 蔡雲山 被告開立數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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