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52號原告永裕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江 被告鴻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0萬1,7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5,5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5萬5,0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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