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43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之記載,本件抵押物設定義務人為 許秋 「凉」,非許秋「涼」,請予更正聲請狀及其附表之記載,並提出相對人乙○○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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