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瑞小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瑞小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瑞小字第一○一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即 賴健勇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叁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法官楊皓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周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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