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896號債權人 陳紘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彭宥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7年2月17日起算依據為何?(依借據
所示債務人簽立日期107年3月9日,清償期限107年3月12日,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本件如未能釋明,利息起算日請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四十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
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㈢就本件逾3600元部分提出釋明資料(查狀附借據影本,債
務人借款金額3600元)㈣提出債務人彭宥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