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健夫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