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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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建字第89號原告佳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泰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告億晟環境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威志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2年4月12日成立如附表一所示之「雙進工業溪洲廠三套洗滌塔廢氣處理工程」)、「雙進工業斗六廠三套洗滌塔廢氣處理工程」、「雙進工業泰國廠二套洗滌塔廢氣處理工程」之承攬契約,約定由被告承攬施作上述工程,工程總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3,294,000元、3,686,000元、2,500,000元。詎被告就所承攬之上述工程施作有缺失瑕疵,致其交付之設備不堪使用且無法正常運作。原告就有問題之設備,均已致電告知被告,並於103年
5月8日及同年月23日分別發函及以電子郵件告知被告缺失。又因兩造屬股東關係,故原告經被告通知而出席被告103年6月27日臨時股東會時,亦再度針對102年發包予被告之工程按有缺失及需改善事宜,當場提出資料逐一朗讀,請被告解決改善工程瑕疵,嗣復以存證信函多次通知被告修繕,然被告均未置理。而原告就被告所施作上述工程及設備有瑕疵部分,已自行委請工程師及其他廠商進行施工改善,並因此支出如附表二所示369,610元、如附表三所示425,488元、如附表四所示991,444元,合計1,786,542元。原告自得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則,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上述損害。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786,542元,及其中1,779,522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7,020元自104年7月28日民事擴張起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關於附表一編號1、2工程部分,原告固於系爭工程履約過程中,曾來電告知洗滌塔內部填充球會掉到水槽及填充球會從煙囪噴出等缺失,惟上述2項缺失伊業已改善完成。嗣後原告之負責人吳宗泰雖曾於103年6月27日被告臨時股東會議上提出洗滌塔煙囪噴水問題須改善云云,而兩造同意另請第三單位環保技師現場釐清責任,但原告卻遲未安排前往現場勘查時間,故原告稱其於103年6月27日股東會議時有通知伊修繕云云,實與事實不符。再者,原告於10
3年10月9日寄發高雄市新興郵局存證信函號碼001964號存證信函予伊稱溪洲廠三套洗滌塔有部分缺失云云,並要求伊接到函文3天內前往改善,然該修繕期間僅有短短3天,即要伊從判斷缺失原因到修繕物料準備,甚或派員到廠區修繕完成,顯然時間過於匆促,非合理之修繕期間,因此顯然原告未先定合理期間催告伊是否修補瑕疵,自屬於法不合。又觀附表二、三所示原告支出瑕疵修補費用之日期,大部分皆在上述103年10月9日存證信函發文日前。是原告從未依法先行定期催告伊是否修補瑕疵,即逕自僱工修補,伊不負遲延責任,原告難謂有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另關於附表一編號3工程部分,原告固於103年5月8日傳真泰國洗滌塔工程缺失表予伊,然觀此缺失表之內容,僅有第三項是洗滌塔設備本身問題,伊亦遵照原告之指示,提供零件材料供原告前往泰國更換,伊後續即無接到任何關於泰國設備上瑕疵問題之通知。而原告於103年9月25日寄發高雄市新興郵局001889號存證信函予伊稱泰國廠有部分缺失云云,要求伊於3天內告知偕同前往泰國參與維修之人員資料,而前往泰國時間則訂於伊接收此存證信函後1個禮拜後,並要伊自行負擔維修人員前往泰國所有費用。因時間過於緊迫且無法釐清缺失責任歸屬,伊口頭告知無法配合前往泰國。豈料原告又於103年10月7日寄發高雄市新興郵局存證信函予伊稱泰國場伊所所交貨之PP水洗塔有漏水缺失,要求伊於接到該存證信函後1星期內前往泰國改善完畢云云,伊則於
103年10月9日寄發嘉義福全郵局000127號存證信函予原告,請原告提供水洗塔漏水之相關資料,並告知從判斷漏水原因到修繕物料準備非短短1個星期即可完成等語。是原告固於存證信函告知瑕疵,並給予修繕期間,然時間過於匆促,非合理之修繕期間,因此顯然原告未先定合理期間催告伊是否修補瑕疵,事後卻逕自決定僱工修補,亦不得就此對伊行使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況原告所提出之單據究係施作何項目,亦未見原告具體說明,故其之主張尚不足採。又本件縱若有原告所稱之承攬瑕疵,原告發見瑕疵之時間至少係於103年5月23日或103年5月8日之前,然原告竟至遲至104年5月26日始提起本件訴訟,實已罹於民法第514條所定之1年時效,是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又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人為。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抵銷數額而消滅。民法第334條第1項及第3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前以對被告有如附表四編號5、6、
7、9、10、12、13、14、15、17、19所示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之債權合計848,556元,與其應給付被告之工程款1,205,400元為抵銷後,尚應給付被告356,844元,此有另案10
3年度建字第120號民事判決書可參,足見被告對原告之上開848,556元債務,已因抵銷而消滅;至附表四編號8、11、16、18、20之工資部分,則未據原告提出相關單據證明確有此損害,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支出附表四編號5至20號所示費用合計979,056元之損害,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㈡復按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第229條第2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若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其瑕疵給付能補正者,依給付遲延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其不能補正時,則依給付不能之規定發生法律效果。易言之,定作人對於有瑕疵之工作原得拒絕受領,倘已受領,並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而該瑕疵為承攬人可補正,其補正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定作人於行使上開損害賠償請求權,必先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催告承攬人補正而未為給付後,承攬人始自受催告或自催告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故原告以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就其施作之工作負瑕疵損害賠償責任,然因系爭工程施工瑕疵,原告已為受領,且該疵屬可補正,為兩造所不爭,則原告應依民法給付遲延之相關規定行使其權利。是原告依不完全給付主張損害賠償,依前揭說明,其應依民法給付遲延之相關規定行使其權利,須先行催告瑕疵修補,若被告未為補正,始於自受催告或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原告亦於此時始得謂有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然查:原告雖主張其因附表一編號1所示「雙進工業溪州廠三套洗滌塔廢氣處理工程」、附表一編號2所示「雙進工業斗六廠三套洗滌塔廢氣處理工程」、附表一編號3所示「雙進工業泰國廠二套洗滌塔廢氣處理工程」之施工瑕疵,而受有支出附表二之費用425,488元、附表三之費用369,610元、附表四編號1至4之費用12,388元,以上合計807,486元之損害,惟原告修補此部分之瑕疵均未先定相當期間通知被告修補,業經本院於另案103年度建字第12
0號民事判決理由中(詳見事實及理由欄四、㈡⒉①⑴⑵⑶②⑴⑵③⑴)認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可佐,依上開說明,則原告逕行僱工修補所受損害,自不得依不完全給付主張損害賠償,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損害合計807,486元(425,488+369,610+12,388=807,486),亦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則,請求被告賠償1,786,542元,及其中1,779,522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7,020元自104年7月28日民事擴張起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佳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一:
┌──┬────┬───┬──┬────────┐│編號│工程│工程總│訂約│被告主張│││名稱│金額│時間├──┬─────┤│││││完工│原告未付工││││││時間│程款(未稅)│├──┼────┼───┼──┼──┼─────┤│1│雙進工業│3,686,│102│102│368,600元│││溪洲廠三│000元│年│年│(第四期款│││套洗滌塔││4月│10月│即尾款)│││廢氣處理││12日│28日││││工程│││││├──┼────┼───┼──┼──┼─────┤│2│雙進工業│3,294,│102│102│329,400元│││斗六廠三│000元│年│年│(第四期款│││套洗滌塔││4月│9月│即尾款)│││廢氣處理││12日│3日││││工程││││││││││││├──┼────┼───┼──┼──┼─────┤│3│雙進工業│2,500,│102│103│250,000元│││泰國廠二│000元│年│年│(第四期款│││套洗滌塔││10月│5月│即尾款)│││廢氣處理││3日│3日││││工程│││││└──┴────┴───┴──┴──┴─────┘附表二:溪州廠-缺失扣款明細┌──┬─────┬───────┬────┬──────┐│編號│日期│項目│金額│備註││││││(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20││││││號卷)│├──┼─────┼───────┼────┼──────┤│1│103.03.03│五金│50│卷二P.211│├──┼─────┼───────┼────┼──────┤│2│103.03.03│工資3人│10,500││├──┼─────┼───────┼────┼──────┤│3│103.03.04│電池│35│卷二P.211│├──┼─────┼───────┼────┼──────┤│4│103.03.04│工資3人│10,500││├──┼─────┼───────┼────┼──────┤│5│103.03.05│住宿│5,000│卷二P.211│├──┼─────┼───────┼────┼──────┤│6│103.03.05│加油│1,303│卷二P.210│├──┼─────┼───────┼────┼──────┤│7│103.03.05│工資3人│10,500││├──┼─────┼───────┼────┼──────┤│8│103.03.18│住宿│1,500│卷二P.206│├──┼─────┼───────┼────┼──────┤│9│103.03.18│工資3人│10,500││├──┼─────┼───────┼────┼──────┤│10│103.03.19│加油│1,260│卷二P.207│├──┼─────┼───────┼────┼──────┤│11│103.03.19│工資3人│10,500││├──┼─────┼───────┼────┼──────┤│12│103.03.20│填充材│20,160│卷二P.209│├──┼─────┼───────┼────┼──────┤│13│103.03.20│工資3人│10,500││├──┼─────┼───────┼────┼──────┤│14│103.07.26│洗滌塔整修改善│189,000│卷二P.212│├──┼─────┼───────┼────┼──────┤│15│103.09.26│洗滌塔整修改善│127,838│卷二P.213│├──┼─────┼───────┼────┼──────┤│16│103.10.08│工資│3,500││├──┼─────┼───────┼────┼──────┤│17│103.10.09│工資│7,000││├──┼─────┼───────┼────┼──────┤│18│103.10.13│塑膠水塔│5,842│卷二P.208│├──┼─────┴───────┴────┴──────┤│合計│425,488│└──┴─────────────────────────┘附表三:斗六廠-缺失扣款明細┌──┬─────┬───────┬────┬──────┐│編號│日期│項目│金額│備註││││││(本院103度││││││建字第120號││││││卷)│├──┼─────┼───────┼────┼──────┤│1│103.05.29│住宿│1,500│卷二P.215│├──┼─────┼───────┼────┼──────┤│2│103.05.29│填充材│20,160│卷二P.218│├──┼─────┼───────┼────┼──────┤│3│103.05.29│工資3人│10,500││├──┼─────┼───────┼────┼──────┤│4│103.05.30│發泡濟│398│卷二P.216│├──┼─────┼───────┼────┼──────┤│5│103.05.30│五金│130│卷二P.217│├──┼─────┼───────┼────┼──────┤│6│103.05.30│工資3人│10,500││├──┼─────┼───────┼────┼──────┤│7│103.05.30│油資│1,384│卷二P.217│├──┼─────┼───────┼────┼──────┤│8│103.06.23│差壓計│1,200││├──┼─────┼───────┼────┼──────┤│9│103.06.23│工資1人│3,500││├──┼─────┼───────┼────┼──────┤│10│103.07.09│PH計│0││├──┼─────┼───────┼────┼──────┤│11│103.07.09│工資1人│3,500││├──┼─────┼───────┼────┼──────┤│12│103.07.26│洗滌塔整修改善│189,000│卷二P.220│├──┼─────┼───────┼────┼──────┤│13│103.09.26│洗滌塔整修改善│127,838│卷二P.219│├──┼─────┴───────┴────┴──────┤│合計│369,610│└──┴─────────────────────────┘附表四:泰國廠-缺失扣款明細┌──┬─────┬───────┬────┬───┬────┬──────┐│編號│日期│項目│泰幣金額│匯率│台幣金額│備註││││││││(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20││││││││號)│├──┼─────┼───────┼────┼───┼────┼──────┤│1│103.05.11│簽證│1,000│0.9757│976│卷二││││││││P.222、P.234│├──┼─────┼───────┼────┼───┼────┼──────┤│2│103.05.11│住宿│8,000│0.9757│7,806│卷二│││~│││││P.225-P.226│││103.05.15││││││├──┼─────┼───────┼────┼───┼────┼──────┤│3│103.05.12│五金│496│0.9757│484│卷二││││││││P.223、P.234│├──┼─────┼───────┼────┼───┼────┼──────┤│4│103.05.14│住宿│3,200│0.9757│3,122│卷二│││~│││││P.227-P.228│││103.05.15││││││├──┼─────┼───────┼────┼───┼────┼──────┤│5│103.10.02│103年缺失~1│65,000│0.9757│63,421│卷二││││泰國在地廠商缺││││P.229-P.230││││失改善│││││├──┼─────┼───────┼────┼───┼────┼──────┤│6│103.10.02│機票│││13,000│卷二P.170│├──┼─────┼───────┼────┼───┼────┼──────┤│7│103.10.03│住宿│8,000│0.9757│7,806│卷二│││~│││││P.231-P.238│││103.10.07││││││├──┼─────┼───────┼────┼───┼────┼──────┤│8│103.10.03│工資│13,000││18,000││││~││││││││103.10.07││││││├──┼─────┼───────┼────┼───┼────┼──────┤│9│103.10.14│機票│││10,900│卷二P.175│├──┼─────┼───────┼────┼───┼────┼──────┤│10│103.10.15│住宿│32,000│0.9757│31,222│卷二│││~│││││P.239-P.270│││103.10.31││││││├──┼─────┼───────┼────┼───┼────┼──────┤│11│103.10.15│工資│72,000││72,000││││~││││││││103.10.31││││││├──┼─────┼───────┼────┼───┼────┼──────┤│12│103.10.20│103年缺失~2│90,000│0.9757│87,813│卷二││││泰國在地廠商缺││││P.271-272││││失改善│││││├──┼─────┼───────┼────┼───┼────┼──────┤│13│104.02.16│機票│││15,800│卷二P.194│├──┼─────┼───────┼────┼───┼────┼──────┤│14│104.02.16│住宿│14,000│0.9757│13,660│卷二│││~│││││P.273-P.286│││104.02.22││││││├──┼─────┼───────┼────┼───┼────┼──────┤│15│104.02.16│104年缺失~1│250,000│0.9757│243,925│卷二││││泰國在地廠商缺││││P.287-P.288││││失改善(第一期││││││││訂金)│││││├──┼─────┼───────┼────┼───┼────┼──────┤│16│104.02.16│工資│31,500││31,500││││~││││││││104.02.22││││││├──┼─────┼───────┼────┼───┼────┼──────┤│17│104.03.27│104年缺失~1│270,000│0.9757│263,439│卷二││││泰國在地廠商缺││││P.289-P.290││││失改善(第二期││││││││按裝完成)│││││├──┼─────┼───────┼────┼───┼────┼──────┤│18│104.03.27│工資│4,500││4,500││├──┼─────┼───────┼────┼───┼────┼──────┤│19│104.04.10│104年缺失~1│100,000│0.9757│97,570│卷二││││泰國在地廠商缺││││P.291-P.292││││失改善(第三期││││││││驗收)│││││├──┼─────┼───────┼────┼───┼────┼──────┤│20│104.04.10│工資│4,500││4,500││├──┼─────┴───────┴────┴───┴────┴──────┤│合計│99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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