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017號債權人 姜清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綸營造有限公司班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蔡燕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如係誤載,請更正並具體載明債務人上綸營造有限公司、班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蔡燕玉應分別給付之金額各為何?
二、承上,如聲明係誤載,請補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票款共新臺幣2,325,000元,惟支票發票人不一,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5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1,000元)。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
四、債務人上綸營造有限公司、班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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