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19號原告 吳家安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 律師被告菊島海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天貴 被告 林瑞庭 訴訟代理人 鄭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年6月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6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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