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賢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賢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賢壹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邱賢壹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行,確係在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故裁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其執行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5月18日下午4│民國99年5月19日下午1│││時許│~2時某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99年度毒偵字第2572號│99年度毒偵字第2572號││及案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267號│99年度審簡字第267號││實├──┼───────────┼───────────┤│審│判決│99年7月29日│99年7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日期│99年8月30日│99年8月30日│└──┴──┴───────────┴───────────┘┌─────┬───────────┬───────────┐│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6月14日晚上10│民國99年4月30日下午4│││時許│、5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99年度毒偵字第3128號│99年度毒偵字第2327號││及案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壢簡字第1994號│100年度壢簡字第205號││實├──┼───────────┼───────────┤│審│判決│99年9月17日│100年2月2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日期│99年10月26日│100年4月8日│└──┴──┴───────────┴───────────┘┌─────┬───────────┬───────────┐│編號│5│6│├─────┼───────────┼───────────┤│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5月3日晚間11│民國99年3月31日晚間8│││時許│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99年度偵字第13758號│99年度偵字第10635號││及案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訴字第2430號│100年度審簡字第72號││實├──┼───────────┼───────────┤│審│判決│100年3月11日│100年3月1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日期│100年4月6日│100年4月6日│└──┴──┴───────────┴───────────┘┌─────┬───────────┐│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5月3日晚間11│││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100年度偵字第2078號││及案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505號││實├──┼───────────┤│審│判決│100年4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日期│100年4月29日│└──┴──┴───────────┘備註:編號1一2號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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