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02號原告 楊淑菁 被告 薛茂坤 被告 蔣雅涵 被告 蔣佳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號6樓」之房地,依原告起訴狀所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本項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該房地之買賣價金即新台幣(下同)3,800,000元,至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現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800,000元(計算式:3,800,000元+1,000,000元=4,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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