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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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承租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號上訴人 郭瑞豐
郭瑞崑 被上訴人 郭芳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租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4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怡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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