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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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74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標的即遺失之證券證券發行公司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為: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伯公坑39號之1,非在本院轄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進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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