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 吳承宗
陳忠發 被告 梁文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應有部分1/4、1/5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吳承宗、陳忠發,又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價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各該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麗緞附表:(新臺幣)編號原告土地地號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1吳承宗高雄市○○區○○段000地號4分之1土地面積11.48㎡×公告土地現值26,382元/㎡×權利範圍1/4=75,716元29,413元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3.07㎡×公告土地現值25,317元/㎡×權利範圍1/4=335,893元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2.79㎡×公告土地現值26,382元/㎡×權利範圍1/4=1,007,726元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2.85㎡×公告土地現值26,382元/㎡×權利範圍1/4=612,392元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4.93㎡×公告土地現值26,526元/㎡×權利範圍1/4=496,898元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0.56㎡×公告土地現值26,382元/㎡×權利範圍1/4=333,468元合計2,862,093元2陳忠發高雄市○○區○○段000地號5分之1土地面積11.48㎡×公告土地現值26,382元/㎡×權利範圍1/5=60,573元23,671元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3.07㎡×公告土地現值25,317元/㎡×權利範圍1/5=268,715元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152.79㎡×公告土地現值26,382元/㎡×權利範圍1/5=806,181元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92.85㎡×公告土地現值26,382元/㎡×權利範圍1/5=489,914元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74.93㎡×公告土地現值26,526元/㎡×權利範圍1/5=397,519元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50.56㎡×公告土地現值26,382元/㎡×權利範圍1/5=266,775元合計2,289,6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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