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 廖大慶 代理人 湯文章 律師複代理人 劉昆鑫 律師被告 李謝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起訴狀所載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3,830元【計算式(967地號:3平方公尺*45,900元/平方公尺*1274/1400)+(967-1地號:2平方公尺*45,900元/平方公尺*1274/1400)+(1019地號:35平方公尺*28,100元/平方公尺*1274/1400)=1,103,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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