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60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洪煌南 被告亓 煥權 即運來咖哩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萬6,5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依卷附保證書第7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 亓煥權 即運來咖哩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向原告借款2筆新臺幣(下同)共100萬元,並由亓煥權簽立保證書,擔保就亓煥權即運來咖哩一切債務負連帶保證人責任,詎被告自111年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亓煥權即運來咖哩應連帶給付原告83萬6,5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2紙、保證書影本、約定書2紙、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回執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參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另查運來咖哩係亓煥權獨資經營之商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佐,原告起訴狀既僅列「亓煥權即運來咖哩」一人,運來咖哩與亓煥權乃屬一體,自無同負連帶責任可言,是原告聲明所載之「連帶」、依連帶保證關係請求等語,顯係誤載,應予更正;另起訴狀附表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之違約金,應分別自11年9月30日、111年11月30日起算,附此敘明。
四、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