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0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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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60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6081號聲請人 黃明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聖喆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王聖喆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台端未陳報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
㈡請確認本件之利息起算日是否誤繕?因按執票人依票據法
第123條規定,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時,如本票未約定利息者,應自到期日起依年利率六釐計算利息,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此觀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第66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僅得請求提示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查本件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聲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108年11月13日,惟其陳明於110年10月27日為提示,依上開說明,應自該日起計算利息。
㈠台端狀尾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應為誤繕,請於具狀陳報時,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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