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4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4071號債權人 張淑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曾韋浚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㈡相對人曾韋浚非狀附支票發票人,請確認對其請求及利息
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如相對人為背書人併請提出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惠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