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0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蕭世達 上列聲明異議人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2年執戊字第3522號)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異議狀」所載。
二、按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蕭世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民國112年6月20日確定,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執字第3522號分案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聲明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意旨係主張該案確定判決之證人與其有嫌隙挾怨報復,證人證詞不可信,該案判決不符合司法訴訟程序云云,足見聲明異議人並非對檢察官之執行或其方法有何異議指摘,而係對本院上開確定判決內容再為爭執,惟此非聲明異議程序所得審究。據上,聲明異議人之爭執,顯非針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而為異議指摘,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