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70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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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7045號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被告 廖川德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博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縱刑事訴訟尚未終結,如法院認為已無停止之必要,亦得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繼續進行訴訟程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65號、100年度台抗字第1012號、92年度台抗字第5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9月10日以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205頁),而本院107年度北簡字第5225號案件,業經本院於109年6月4日判決在案,依前開說明,因認有撤銷上開裁定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