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苗簡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苗簡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勤務時,施以強暴脅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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