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9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192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零壹拾柒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