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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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47號原告 曾金順 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 律師
李淑欣 律師之1被告 陳佑泰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2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3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逸寧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