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0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0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05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七一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光釗┌────────────────────────────────────────────────────────┐│附表:96年度除字第20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金字塔│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96年2月10日│210,000元│EA0000000│││││台北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素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