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消債更字第97
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
4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雇主於99年5月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90、91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96萬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31.69%。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96萬元,高於債務
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見本院卷第98、100)。再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並無任何可供變價之財產,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顯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㈡債務人因任職餐廳之業務量減少,其目前薪資僅餘3萬5,00
0元(見上開薪資證明書),扣除每月清償金額1萬元後,剩餘2萬5,000元,用以支應其日常生活支出及扶養費用。
債務人自陳其與前配偶於94年間離婚,因許久沒有與前配偶及其家人往來,只知前配偶失蹤,其家人已向派出所陳報失蹤人口,後聽朋友轉述前配偶於98年1月尋獲,惟沒多久又失蹤,目前因犯案服刑中,故子女之扶養費用前配偶並未曾支付,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陳報狀、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971號卷第34頁、本院卷第95、105至108、142頁),足見事實上均為債務人在支出扶養費用,基於考量維護未成年人利益之社會公益角度,理應由債務人列報全部扶養支出為宜。又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以該地區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1萬4,614元及99年度每人每月扶養免稅額6,833元計算,債務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加計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6歲及8歲)之扶養費僅列計2萬5,00
0元,尚無不合。㈢另債權人雖主張債務人應有工作績效獎金、分紅或年終獎金
可資領取,惟債權人就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況債務人任職未滿一年(見上開在職證明書)且所任職之餐廳亦傳真說明債務人並未領取年終獎金(見本院卷第149頁),又往後是否有上開獎金可資領取,亦非無疑,且所謂獎金或分紅皆須視公司有無盈餘,及是否經股東會同意發放,皆屬將來不確定事項,並非單純靠債務人努力即可達目的,更非更生方案所得預先規劃,是債權人之主張即屬無據。
㈣況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使不幸陷入經濟
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方案之認可,應審酌除最低生活需求外,債務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公允。本件債務人所陳報之收入,業已提出雇主出具之證明文件,並撙節支出至最低生活標準以下,債務人更為增加清償金額,延長清償期至8年,堪認該更生方案合理、公允。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又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302萬9,314元(依本院99年4月7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清償總金額:96萬元││5.總清償比例:31.69﹪│├──────────────────────────────────────────┤│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105,009│347│││有限公司│││├──┼──────────┼──────────┼─────────────────┤│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789,424│2,606│││有限公司│││├──┼──────────┼──────────┼─────────────────┤│3│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908,110│2,998│││公司│││├──┼──────────┼──────────┼─────────────────┤│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929,489│3,068│││有限公司│││├──┼──────────┼──────────┼─────────────────┤│5│乙○○○股份有限公司│55,103│182││││││├──┼──────────┼──────────┼─────────────────┤│6│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31,853│105│││有限公司│││├──┼──────────┼──────────┼─────────────────┤│7│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50,326│166│├──┼──────────┼──────────┼─────────────────┤│8│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160,000│528│││有限公司│││├──┼──────────┼──────────┼─────────────────┤││合計│3,029,314│10,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五、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六、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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