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訴訟代理人請併補正訴之聲明請求返還之本票票號及發票日、到期日,及本票為何人簽發等資料到庭。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