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81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尼金綠能水產養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尼金綠能水產養殖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尼金綠能水產養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2日死亡。故本院於112年7月7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該項通知已於同年7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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