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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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4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0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已減刑案件,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贓物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已減刑之妨害自由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6款,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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