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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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戒毒偵字第17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102年10月27日凌晨1時許,在基隆市○○區○○路○○巷內,查獲被告張文志涉犯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7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67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3年4月17日釋放出所,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7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前開案件所扣得之白色結晶塊1包,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678公克等情,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1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2至16、37頁),足認該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諭知沒收銷燬之,則該案件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院自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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