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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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384號聲請人 呂進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發票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