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楊治洸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 訴訟代理人 游瑀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楊治洸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18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9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21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9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李仲旻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0002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973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6934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108NX-0000000-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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