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柏良 被告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號裁定可資參照)。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係主張本院應撤銷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60351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查被告於前開強制執行事件中,係聲請本院命原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市區○○路0段00巷0號5樓、臺南市○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之建物騰空遷讓交還被告,是原告起訴所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應為占有前開不動產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依前開說明,本院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54,900元(前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分別為1,549,600元、1,505,300元,合計為3,054,900元,有103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可稽),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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