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833號債權人罡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勝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傅裕貴王素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 伍佰 元(本件各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係各別獨立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債務人傅裕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素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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