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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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217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林致平 被告 陳世 偉被告 陳宏基 被告 陳振東 被告 陳正 聲訴訟代理人 洪桂蘭 被告孫 陳秋香 被告 陳秋霞 被告 陳秋鶯 被告 陳雅文 被告 陳世弘 被告 陳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 公同 共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按如附表所示之比例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 陳世偉 、陳宏基、 孫陳秋香 、陳秋霞、陳秋鶯、陳雅文、陳世弘、陳靜君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債務人即被告陳世偉對原告負有新台幣(下同)000000元之本票債務(發票日民國101年10月15日、到期日102年6月30日、若遲延付款則自遲延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利息),原告於到期日屆至後向債務人即被告陳世偉提示不獲付款,遂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准為強制執行之裁定,經強制執行無效果而經執行法院發給債權憑證在案。其間原告多次催討,債務人即被告陳世偉皆避不見面。經調取債務人即被告陳世偉之所得,其名下財產除與其他被告共同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另有一部2004年份,車號:
0000-00之國產車,然年份老舊無殘值。是原告得經強制執行程序受償之標的物僅該系爭不動產而已,然其係因繼承而為公同共有,債務人陳世偉並無應有部分,致原告無從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即被告陳世偉怠於行使分割遺產權利,原告為保全對被告陳世偉之債權,以利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分割,並按附表所示之比例為分別共有。
三、被告陳振東、 陳正聲 均稱沒意見,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須以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可參。再按將公同共有物之公同共有權利,變更為分別共有,其共有之性質已有變更,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故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規定得由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逕為分別共有登記外,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非經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不得為之,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之主張,業據其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債權憑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附卷可稽,堪信屬實。原告為被告陳世偉之債權人,因被告未為遺產分割,原告無從就被告陳世偉繼承之遺產為拍賣,為保全債權,以其名義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於法自屬有據。爰判決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按附表所示之比例為分別共有。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涂菀君附表:
┌──┬─────┬─────┬──────────┐│編號│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分割方法│├──┼─────┼─────┼──────────┤│1│新北市泰山│公同共有│陳宏基、陳振東、陳正○○○區○○段│64分之43│聲、孫陳秋香、陳秋霞│││170地號││、陳秋鶯、陳雅文各│││││512分之43│││││陳世弘、陳靜君、陳世│││││偉各1536分之43│├──┼─────┼─────┼──────────┤│2│新北市泰山│公同共有│陳宏基、陳振東、陳正○○○區○○段│64分之43│聲、孫陳秋香、陳秋霞│││171地號││、陳秋鶯、陳雅文各│││││512分之43│││││陳世弘、陳靜君、陳世│││││偉各1536分之43│├──┼─────┼─────┼──────────┤│3│新北市泰山│公同共有│陳宏基、陳振東、陳正○○○區○○段│1分之1│聲、孫陳秋香、陳秋霞│││2647建號││、陳秋鶯、陳雅文各8│││││分之1│││││陳世弘、陳靜君、陳世│││││偉各24分之1│├──┼─────┼─────┼──────────┤│4│新北市五股│公同共有│陳宏基、陳振東、陳正○○○區○○段│9分之1│聲、孫陳秋香、陳秋霞│││更寮 小段 ││、陳秋鶯、陳雅文各72│││26地號││分之1│││││陳世弘、陳靜君、陳世│││││偉各216分之1│├──┼─────┼─────┼──────────┤│5│新北市五股│公同共有│陳宏基、陳振東、陳正○○○區○○段│9分之1│聲、孫陳秋香、陳秋霞│││更寮小段││、陳秋鶯、陳雅文各72│││30地號││分之1│││││陳世弘、陳靜君、陳世│││││偉各21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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