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家和送達代收人黃紫薰選任辯護人蕭慶鈴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家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鄭家和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2月12日第一審判決,而於109年2月26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陳薇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