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3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二之應減刑之罪減得之刑,與編號一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二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編號一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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