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1號原告 陳克明 訴訟代理人 魏順華 律師被告 蕭鴻連 訴訟代理人 曾佳釵 律師被告 蕭孟軒
蕭伊琳 蕭沛茹 蕭素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五項「被告應自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示之土地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捌元」,應予更正為「被告蕭鴻連應自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示之土地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