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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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1號聲請人 蔡麗娟 相對人彪勝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維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並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六、本件如欲聲請強制執行,請向執行處提出已合法送達之證明。
七、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4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001│104年7月1日│1,600,000元│104年8月20日│104年8月21日│CH465558│受款人││││││││蔡麗娟│├──┼───────┼────────┼───────┼───────┼───────┼───┤│002│104年7月1日│2,060,000元│104年8月31日│104年9月1日│CH465557│受款人││││││││蔡麗娟│├──┼───────┼────────┼───────┼───────┼───────┼───┤│003│104年6月25日│2,360,000元│104年9月30日│104年10月1日│CH741525│受款人││││││││蔡麗娟│└──┴───────┴────────┴───────┴───────┴───────┴───┘◎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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