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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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203號聲請人 胡麗雲 法定代理人 王靖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施淑裕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王靖怡為聲請人胡麗雲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文件,如僅為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
二、提出相對人施淑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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