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 黃正園 被告馨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宏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持分移轉登記予原告,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3萬3,763元(計算式:買賣價金85,000元/坪×1,130.14坪×被告權利範圍293/3736=7,533,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6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