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335號原告 陳坤隆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被告美商甲骨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9,281元〔計算式:5,337,281+72,000=5,409,28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838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81,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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