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91號原告 譚宗奇 被告育才霖園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查盈螢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以113年度勞補字第22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