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屏東縣○○○區○○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鍾杏元 等5人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9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2,2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1,8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尚應補繳31,3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