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0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銀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玉峰謝福財 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6,4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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