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感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感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6年度感聲字第18號聲請人台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處分人甲○○
(現於台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按感訓處分期間為1年以上3年以下,但執行滿1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感抗字第184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並於民國94年4月28日由移送機關移送聲請人即執行機關執行。茲該感訓處分,迄今執行已逾1年,該受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1等,表現良好,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審核結果,認無不合。
三、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治安法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