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628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5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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