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19號原告富紘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柱正 訴訟代理人 曾增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賈惠雲謝孟宏唐弘雄林碧雲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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