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減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89年6月23日因犯妨害風化罪,經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405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31條之妨害風化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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