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27號債權人金三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蔓穎 債務人和瀧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水賜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拾肆萬貳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於民國99年12月12日與債權人定有工程承攬合約書,約定由債權人以工程總價747,050元(採實做實算)承攬工程名稱為金寧廠增設高粱筒倉及儲運接續工程之噴灑黏層等作業。嗣工程完工後,並經債務人確認債權人可向債務人請領之工程款為742,324元。又債務人為給付扣除百分之10之保留款後之668,092元工程款予債權人,交付由第三人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人,元大銀行金門分行為付款人之票載號碼為AF0000000號,票載金額為668,092元,並經債務人背書之支票一紙予債權人,惟經債權人向付款人提示支票請求付款,經付款人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另上開工程業經施作完成,惟債務人亦未支付百分之10之保留款予債權人,是以,債權人依上開工程合約及承攬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工程款合計742,324元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添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