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28號聲請人 黃珮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氏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聲請狀內容,記載請求之本票3紙均屆期提示未獲清償,惟其中本票(票據號碼:CH774957)1紙,票載到期日為民國113年2月30日,此為曆法上所無之日期,而應以該月末日即113年2月29日為到期日,故請 陳明 上開本票是否於113年2月29日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利息起算日是否亦為113年2月29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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